12月1日起,生豬運輸車輛需備案
為阻斷病毒傳播途徑,防范疫情跨區域傳播,10月31日,農業農村部發布第79號公告,就非洲豬瘟應急響應期間的生豬運輸車輛監管提出要求。該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
一是首次明確生豬運輸車輛備案要求,對車輛應當符合的條件和備案程序等作出規定。
生豬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采用專用機動車輛,車輛載重、空間等與所運輸的生豬大小、數量相適應;
(二)廂壁及底部耐腐蝕、防滲漏;
(三)具有防止動物糞便和墊料等滲漏、遺撒的設施,便于清洗、消毒;
(四)隨車配有簡易清洗、消毒設備;
(五)具有其他保障動物防疫的設施設備。

車輛備案應提交的材料
生豬運輸車輛應當在承運人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,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:
(一)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或工商營業執照;
(二)備案申請人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;
(三)備案車輛的機動車行駛證;
(四)備案車輛的車輛營運證。
二是提高生豬運輸過程要求,明確跨區域調運生豬的車輛應當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,運輸生豬應當符合相應的動物防疫要求。
公告第五條規定,跨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運輸生豬的車輛,以及發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鄰省份內跨縣調運生豬的車輛,應當配備車輛定位跟蹤系統,相關信息記錄保存半年以上。
七、承運人運輸生豬時,應當為生豬提供必要的飼喂飲水條件,通過隔離使生豬密度符合要求,每欄生豬的數量不能超過15頭,裝載密度不能超過265公斤/平方米。當運輸途經地溫度高于25℃或者低于5℃時,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豬發生應激反應。停車期間應當觀察生豬健康狀況,必要時對通風和隔離進行適當調整。



三是強化生豬調運監管,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查驗運輸車輛備案情況,發現運輸車輛未備案的,責令改正。
四是明確承運人應當履行對運輸車輛清洗、消毒等動物防疫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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